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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04 来源: 浏览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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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骞

 问

我经常被陌生电话骚扰,有些电话还精准地知道我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购买记录等个人信息。请问《民法典》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

一、结论

近年来,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频出,个人的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为此,《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了涉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自然人在隐私和个人信息上应该享有的权益。

二、维权路径

一方面,在遇到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应当采取录音、拍摄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机关,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通过维护好身份证件、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丢弃有个人信息的内容等方式维护自身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依据】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上述规定意味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同意外,有权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不得窥探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

具体而言:自然人可以禁止他人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自己的生活安宁。自然人还可以禁止他人通过进入、拍摄、窃听、窥视、处理等方式,实施对私密活动、私密空间、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的侵害。发生侵害自然人安宁或私密空间、活动、私密信息的事件时,自然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比如有店家经常发促销信息或售楼部经常打电话售卖房屋,也不提供退订服务,又或者非法定情形下未经许可进入私密空间进行拍摄等行为发生时,自然人向法院提交对方实施侵害隐私权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做法,同时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

个人信息有三重权益

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民法典》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如果上述信息具有较强私密性的,通过隐私权进行保护。

自然人在个人信息上有三重权益:

一是除自然人或监护人同意、合理处理公开信息或维护公共利益和自然人合法权益的免责事由外,不得处理个人信息;二是自然人可以依法要求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的功能或服务;三是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自然人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并且还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在泄露等事件发生后即时告知自然人和主管部门。个人信息不属于人格权,因而其不能适用人格权禁令,只能在侵权行为危急人身和财产安全时,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比如网站作为信息处理者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拒绝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和删除功能或服务的,或是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达标、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出现后不告知等情况发生时,用户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12348热线值班律师——陈晨

 问

我在网上购物,收到货后发现卖家在包裹外张贴了未遮掩的收货信息(姓名、电话、地址),导致我的隐私泄露。请问我能否追究卖家的责任?

 答

一、结论

卖家在包裹外张贴未遮掩的收货信息(姓名、电话、地址),导致您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构成侵权,您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同时,卖方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规定,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维权途径

1、固定证据

请务必保存好以下证据:包裹外包装(尤其是显示完整个人信息的面单)、收货时的照片或视频、物流记录、与卖家及快递公司的沟通记录(截图、录音等)。若隐私泄露已导致您接到骚扰电话、诈骗信息等,请一并留存相关通信记录。

2、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

您可以拨打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进行投诉。根据相关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可要求责令相关企业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向公安机关报案

若隐私泄露情节较为严重(如已导致本人或亲属遭受骚扰、诈骗等实际损害,或存在卖家故意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的情形),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协商及投诉均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卖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问

我申请了小额网贷,但暂时无力偿还,催收人员不仅联系我的亲戚,还发信息辱骂威胁我。请问对方是否侵犯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我该如何维权?

 答

一、结论

催收人员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您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并且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您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维权途径

1、向监管部门投诉,拨打 1237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热线)或 1236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热线)进行投诉;若选择书面投诉,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对应机构的信访部门。

2、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催收行为涉及威胁、恐吓、频繁骚扰或严重侵犯个人信息,尤其是催收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时,已涉嫌违法犯罪,应立即拨打110或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寻求警方介入保护。

3、向行业协会举报,针对金融机构的违规催收行为,可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以上为律师分析,具体实践中请结合不同案情综合判断。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拨打12348或求助专业人士)




来源:人民日报 扬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