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兴顺模具有限公司兴顺模具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
发布时间:2023-08-03 来源: 浏览数:1741
项目名称 | 广汉市兴顺模具有限公司兴顺模具改扩建项目 | |||
用人单位 | 广汉市兴顺模具有限公司 | |||
地址 | 广汉市金雁街道办建业路9号 | |||
联系人 | 张云竹 | |||
项目简介 | 广汉市兴顺模具有限公司投资3000万元开展兴顺模具改扩建项目,搬迁现有生产模具设备并新增设备,于广汉市金雁街道办建业路9号形成年产铝型材挤压模具15000套的铝型材挤压模具项目。 | |||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
工作内容 | 姓名 | 职称 | 个人资质证书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高燕 | 副主任医师 | 川职(评)20210031号 | |
报告编写人 | 符川 | 医师 | 川职(评)20210032号 | |
报告审核人 | 吉华贵 | 副主任医师 | 川安卫乙构培字第0019号 | |
报告签发人 | 刘怀志 | 副主任医师 | 川安卫乙构培字第1046号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年4月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张云竹 | |||
评价结论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之规定,拟建项目属“专用设备制造业 ”中“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中“模具制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第5号),结合拟建项目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通过对拟建项目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分析和推测,拟建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可对职业病危害起到一定的防控作用。建设方在实施落实拟采取防护措施并按照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补充完善后,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可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因此,拟建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控方面是可行的。 | |||
建议 | (1)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6)226号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监督核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在本次预评价之后应编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3)拟建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期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4)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生产过程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及时申报。并按照《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内容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5)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转包,应告知外包方其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外委检维修单位作业应签订职业卫生管理协议。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6)建设方应定期对生产现场生产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应急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以保证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7)加强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个体防护等工作。 (8)该拟建项目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同时,应当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9)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 (10)本次评价后,如果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原辅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改变,应对改变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1)建设单位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佩戴,确保作业工作在岗位上均佩戴适宜的防护用品。 (12)建设单位应加强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对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所在岗位的作业人员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13)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要求编制预评工作报告及公示。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完善类比资料分析; 2.细化职业病危害浓(强)度预测; 3.完善防尘毒噪防护设施分析和建议。 | |||